昌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下辖行政区之一。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缘,东邻哈密市,西接石河子市,南与吐鲁番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毗连,北与塔城、阿勒泰地区接壤,东北与蒙古国交界,边境线227.3公里,是古代“丝绸之路”新北道通往中亚、欧洲诸国的必经之路。全州东西长541千米,南北宽285千米。昌吉回族自治州下辖5县2市。州域内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4个团场以及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准东石油基地、玛纳斯电厂等一批中央、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昌吉州是新疆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已基本形成了粮食、棉花、畜产品、制种、蔬菜等支柱产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清朝乾隆时期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或《西域水道记》里说昌吉一名系准噶尔语(蒙古语的一种),是“场圃”的音译,它原是一条河的名称。纪晓岚巡查新疆,爱作研究,他的说法直截了当。因为都有吉,有的人猜测“昌吉”为“仰吉”之转音,仰吉系突厥语,涵义是“新”。《突厥语大词典》和《元史·地理志·西北地附录》里都记载有“仰吉八里”(意为新城)这一名称。 “昌吉”之名可能是由张堡、仰吉八里、昌都刺或昌八里等名逐渐演变而来。